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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垂管部门采购须双管齐下

发布时间:2008-11-17 15:11:40 投稿:政府采购办 来源:恩施州财政局 阅读:

    时下,由于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及制度建设等原因,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业务由省级财政部门监管,而省以下市县两级的垂直管理部门的特别是属于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业务大多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导致省以下市县两级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混乱,也给市县两级政府采购市场带来不利影响。其主要表现在:

省级财政没有管。对市县两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属于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一般纳入了省级财政部门监管范围。而对在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市县两级垂直管理部门的采购项目,一般由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集中采购。实际上,在采购执行过程中,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通常由各市县两级垂直管理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采购业务,最终游离于省级政府采购监管之外。

市县财政管不着。虽然市县两级垂直部门的采购业务发生在机构所在地,但监督管理和资金审批权限均在省级财政部门,对于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来说,犹如世外桃源,或是高高在上,基于监督管理权限和采购程序的原因,采购监管可望而不可及,也不利于市县两级建立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

市县垂管部门自行采购多。市县两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在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通常是由其自行采购。由于其采购资金来源充足,财力较同级财政预算单位雄厚,采购业务发生频繁,大多就地采购,在采购价格上较同级财政预算单位偏高,有些财大气粗,在采购程序上简略,基本上先行支付资金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报账就了事,无形抬高了市县公共消费品的价格,扰乱了市县两级政府采购市场,给市县两级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增添了难度和阻力。

因此,笔者认为,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堵塞监管漏洞,对于市县两级垂直管理部门属于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下放监督管理权限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围。

明确监管权限。按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对不属于省级统一配置而属于各市县两级的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将监督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两级,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属地管理,以促进市县两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

严格采购程序。虽说市县两级垂直管理部门的采购项目在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需公开操作,而对于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而言,却超出了或远远大于当地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需要公开操作。就得严格按照市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程序,该公开操作的要公开操作,从采购信息发布、采购程序执行到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开照市县两级的政府采购流程走,发挥市县两级采购监管优势,挖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市县采购市场运行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促进市县两级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采购市场的建立。

    严控采购资金。对市县两级垂直管理部门在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资金,依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由省级财政部门下拨各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实行采购资金省级主管部门报账制,彰显政府采购透明度,有效防范挥霍浪费、暗箱操作、哄抬物价等不良采购行为,真正实现“阳光下交易”,从而促进市县两级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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