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 学 荣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周年,感谢会计局为我们搭建了这样一个好的平台,使我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知识。
一、政府采购基础知识。
二、政府采购监督与管理。
三、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四、政府采购起源和发展。
一、政府采购基础知识
(一)政府采购的一般概念
政府采购,顾名思义,就是政府的采购。有政府就有采购,过去我们政府部门,即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的采购也是政府采购。但我们现在所讲的政府采购,与过去的政府采购有显著的区别。第一,主要是指政府集中采购,过去的政府采购主要是各单位自已组织的采购,也就是分散采购;第二,是有制度约束的采购,包括有计划的采购,有目的的采购,体现政府导向的采购。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是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及采购管理工作在内的总称。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内容,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此,招投标只是政府采购制度中政府采购方式的一种。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有联系,但两者不能划等号。(…….)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制度,而且还是一种政治制度。政府采购,要体现政府的意图,要保护国家的利益,要支持经济发展,要促进社会进步。单位采购,主要看价格低、服务好,政府采购不能简单只看价格低,而是既要价格低,又要价值高。政府采购行为兼具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双生性质,受多种法律制度调整,如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经济合同法、中小企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
1、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制度
所谓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政府采购,一般解释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在政府的统一和监督下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的解释,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保证政府采购合理有效、经济节省、公开透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是政府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和社会利益的基本制度。
2、政府采购的特点
政府采购与企业采购、私人采购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或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二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主体为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是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政府采购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四是采购对象的广泛性。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个领域。
五是采购管理的政策性。采购当事人必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和制度,依法采购。
六是采购运作的规范性。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事先经过严格规定,具体操作时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七是采购影响的不可替代性。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及公众的社会生活环境都有着其他采购主体不可替代的影响。因为其特殊作用,政府采购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通常使用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
3、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即政府采购所进行的有关活动都必须公开进行,包括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要求都要公开,招标投标活动要公开,采购的过程要公开,以及采购结果要公开等。国外一般将政府采购称之为阳光工程,就是说这项工程只有在阳光下进行,才能最有效地保证它的合理性,才能使有关供应商和社会公众了解采购情况,监督采购资金的使用。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不进行必要的公开和监督就很难避免暗箱操作,中饱私囊的情况,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为此政府采购首先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将整个采购活动暴露于阳光之下。
(2)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政府采购在有多种选择,有多个供应商可以供货的情况下,要通过公开竞争选择最优的供应商,取得最好的采购效果,既不能不搞公平竞争,也不能搞暗箱操作、偏袒某一个供应商而丧失公开竞争的原则。所以说,政府采购不能指定品牌,不能提供带有倾向性的技术参数。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而言是一种采购量大,资金有保证的供货渠道,参与政府采购,不仅能够及时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回收资金和赚取利润,而且可以提高自己企业的声誉。对于许多供应商的积极参与,只有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操作,才使采购人采购到最好的东西,也使参与的供应商感到公平合理,即使自己未中标也心服口服。
(3)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的交易中要正当,不能以自己所处的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无理要求。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成为许多供应商追逐的对象。不错,政府采购要通过公平竞争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但我们政府采购人是政府机关,不能利用自己所处的这种优势地位进行不公正交易。如果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进行一些不公正的采购交易活动,就可能违背政府采购的宗旨。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作为采购人或者是供应商或者其他当事人,从事、代理或供货行为,发布信息等都应当诚实,讲信用,不能有任何欺骗和欺诈行为,它不仅影响到现实的政府采购交易,而且影响到信誉,从而给自己带来损失。目前我们有的单位在中标后,不按照合同履约,变配置、增数量、换产品、加价格的现象时有发生,这都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也是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的,这是极其错误的(…….)。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们对供应商采取推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2005年专门制定了恩施州《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和《供应商行为规范》制度,如果供应商在采购供货中采取欺诈手段和不讲诚信的原则,就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就会丧失参加政府采购的机会。
(5)购买国货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2007年12月27日,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州财政局在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同时,结合我州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恩施州财采发[2008]117号)。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采购进品产品,对确实需要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实施政府采购的必要性
1、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政府支出。通过法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能极大地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国际经验和我国政府采购结果都表明,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一般为10%以上。
2、保证采购质量,保障政府机关有效行使职能。通过法律法规采购程序、采购准则,能使采购人采购到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的实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不再直接管理与安排经济的运行,但仍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经济运行进行必要的调控和引导。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控制的一种重要的和有效的调控资源,通过这种资源的使用可以实现政府的调控意图。
4、促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能够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资金效益。通过政府采购立法,为加强政府采购支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5、有效抑制腐败,遏制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其它腐败行为。抑制腐败的最有效措施是制度,是立法。通过政府采购立法,规定采购程序、监督内容以及惩处措施等,加之严格执法,就能从制度上根本消除腐败产生的温床。
6、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并且是有约束的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企业自主创新,采购环保、节能、绿色产品,都体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导向。
二、政府采购监督与管理
(一)政府采购的监管对象及内容
《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执行(代理)机构依法分别履行职责。主要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1、政府采购监管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合同法》、《中小企业法》、财政部第18号、19号、20号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度。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
3、政府采购监管的主要内容:财政部门要依法抓好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当事人要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政府采购监管的方式: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职责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行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州设立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是州委、州政府实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州机构设置为:政府采购办公室、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为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实行两块牌子,合署办公,既是政府负责政府采购事务的协调机构,又是财政局履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职能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简单的说,政府采购办、科(股)负责“买什么”、“该不该买”,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如何买”。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与招投标中心的关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是裁判员,政府采购中心是运动员,招投标中心是足球(蓝球)场。
1、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政府采购制度管理。组织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拟定政府采购的制度,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程序。
(2)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批复,汇总、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政府采购资金。
(3)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按月审核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规格参数得否带有倾向性等(每月25—30日报送计划)。
(4)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分析、报送政府采购报表。
(5)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审批采购人申报项目的采购方式,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的编制管理。
(6)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样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
(7)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结束后,根据采购人报送的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审核政府采购项目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然后开据资金支付通知书(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8)政府采购资格管理。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建立和管理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或认定。
(9)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10)政府采购人员管理。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组织要求,负责其资格培训和业务培训。
(11)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下的业务工作指导。
(12)规定并实施对同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检查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和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
(1)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州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州级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属于州政府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受县市采购人委托或授权财政部门集中代其委托,组织实施县市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项目。
(2)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3)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按规定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并进行资料收集和登记,不定期报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4)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制定招标文件、评价原则和评分标准,组织评标活动。
(5)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履行。
(6)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和“供应商库”。
(7)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8)管理采购人员。负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9)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
(10)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11)办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三、政府采购的程序
(一)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中心
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
协议供货
政府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采购单位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分为五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与集中采购的联系和区别。联系:公开招标与集中采购都必须是由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来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区别: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的项目,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之一。对集中采购规定的限额标准,不管是政府采购目录内、外的项目,都必须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来组织实施,具体采购方式可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择确定五种采购方式之一来完成。
(2)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是根据中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组织公开招标。今年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08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恩施州政办发[2007]48号),我州州直单位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金额一次达到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工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服务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不能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立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年汇总批量采购量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目录未列未达到金额起点自行采购,目录中列有但未招标的服务类项目暂时由单位组织,目录中明确列示了的没有起点金额,如办公用品);对于州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州财政局视情况批准,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协议供货(属公开招标):2008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计算机(台式、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空气调节器(空调)、电视机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照相机、摄像机、摄影摄像器材、档案柜、办公家具及专用家具、印刷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下,办公耗材及办公用品季度累计采购2万元以下,投影仪、一体机单次采购数量限一台,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协议供货由采购单位询价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工程项目,有的单位进行了招投标,但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是不符合规定的。今年州政府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第四项第五款对工程类政府采购做了新的规定:“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工程类项目,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州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采购单位委托州政府采购中心或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其中的一种方式。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在我们现在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优点是时间短、效率高、价格低(实行几次报价)、能够把项目谈得更细致,但不足的是容易产生部分主观因素。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相对来说在实际工作中是比较少的,因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必须要符合必要的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5、询价采购。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频繁最常见的一种采购方式。主要是对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的,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目前州直对这部分项目主要是采用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以协议供货的形式由采购单位进行询价采购(……)。
几种采购方式各有其明确规定,有的单位不理解,要求要这种和那种采购方式。要多给领导做解释工作。
(二)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是用法律的形式规定的,是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是维护政府采购秩序的前提条件,因此,政府采购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1、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在年底或年初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随部门预算一起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人大通过批准。
2、上报、下达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每月25—30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集中上报次月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确定的采购方式,由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根据《恩施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属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采购。
3、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下达的采购方式,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目前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有: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恩施公众信息网、恩施财政网、恩施日报以及各县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的本地媒体。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在省级以上和当地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开招标二十日、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五个有效工作日。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七个工作日。
4、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管用”分离,由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管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使用。评审专家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现场随机抽取,特殊项目“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需从上级专家库中抽取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在开标前一天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3:1),须报设立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评审专家实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5、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一天,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开标一览表”。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6、评标。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名单原则上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由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单位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其职责:
①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
②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③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单位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④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招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正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分方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明示的,评标时不能更改。
评分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①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报出最低价格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人排序,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文字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
② 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即权重)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中标候选人排序,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③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总合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人排序,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7、定标。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之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侯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可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8、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者接受委托的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0 、中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中标供应商必须诚信守约,按照签订合同的项目、规格、数量、质量、工期等规定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并按投标文件承诺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11、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单位验收为主体,一般项目由本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项目使用单位、政府采购联络组成员、本单位纪检、内审、财务等部门参与验收,相关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支付项目资金。特殊项目必须按项目要求经质检部门、监理部门和相关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
12、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算。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全部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供货(服务)完毕后,采购单位在一个星期之内组织验收,合格后及时开具验收报告。财政部门凭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开标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在一个星期之内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分次付款,一个项目不能超过两次付款,同时一般不留一定比例尾欠资金。特殊情况需要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书面核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表明。
四、政府采购的起源和发展
(一)政府采购起源
1776年到20世纪20年代以前,是西方的传统财政学时期,也是政府采购理论的萌芽时期。亚当·斯密及其后的萨伊对公共部门经济的分析包含了政府采购思想的萌芽。从20世纪20年代起,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自己的政府采购思想,包括如何完善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如何规范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协议等,特别是凯恩斯主义兴起后,政府采购更是被作为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西方国家广泛而成功地运用。到了20世纪中后期,政府采购走向国际化,政府采购理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产生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英国政府在1782年设立了文具公用局。政府机构开始就政府采购问题进行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步形成。政府采购在欧美国家经过漫长的改革和完善,已由单一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演变成兼有财政支出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双重功能的重要工具,是政府介入经济运行的最直接方式之一。20世纪30年代爆发了世界性经济危机,欧美国家加强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政府采购作为经济调控的一种手段应运而生。澳大利亚在举办2000年奥运会时规定,所有场馆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并由澳国企业承建。
(二)国外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不是一个国家的制度,现在已经发展为国际性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1、规模大。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10%,占财政支出的1/3。2005财政年度,美国联邦(不含州和地方采购,不含立法、司法机构采购)2300亿美元(8 O%公开招标),包括从曲别针到战列舰的采购,从垃圾清运服务到高能物理研究的采购,以及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等采购。一年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1200万份,政府采购执行人员27000名。
2、地位高。美国总统拥有一个行政办公厅,内设行政管理和预算局(MB),负责制订每年的预算并送交国会审议和颁布,以及发布有关各种管理领域的政府内部政策。行政管理和预算局下设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FPP),依法成立于l 974年,是代表总统制定联邦行政机构统一政府采购政策的唯一机构,包括与采购有关的政策、程序和法规的立法工作。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主任是政务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美国现在与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有4000多个。
3、作用大。政府采购已经成为各国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呈现以下几个趋势:现代政府采购制度,除了要保证采购人的局部利益之外,还需要对国家和社会总体目标有所实现。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社会经济政策趋向多元化:购买国货、实行经济合作、扶持中小企业、保护环境。国外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共性:有明确的采购目标和原则;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方式和程序以公开竞争方式为主;完善而有效的救济制度;注重有效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并不断创新,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一是通过政府采购制度干预经济活动和调控经济运行的作用越来越大;二是政府采购的程序越来越公平规范;三是透明度建设达到了充分的程度;四是体现公平竞争、维护供应商利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五是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1979年以前,各国的政府采购是封闭的,不对外开放。政府采购从一项财政政策延伸为国际贸易政策。在《政府采购守则》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政府采购协议》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并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建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有关事宜及审查、批准申请加入者。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1966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通过制定国际协定或示范法等基本法律的形式促进国际贸易法律的规范和统一。为了促进各国政府采购立法的统一和帮助正在进行政府采购立法的国家建立一个经济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运行制度,1994年,在其第27届年会上通过了《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及其配套文件《立法指南》。
世界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借款国的政府采购行为,于1985年颁布了以强化对招标采购的严密监管而著称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从而在世行成员国范围内大大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实践工作。
欧共体在其区域内建立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的努力要比《政府采购守则》早。1966年《欧共体条约》中对政府采购作了专门规定。在该条约的指导下,相继颁布了关于公共采购各领域的《委员会指令》,构成了独具特色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包括4部政府采购的实体性法律,2部政府采购的程序性法律。
政府采购纳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始于1995年。政府采购被列为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15个具体领域之一。
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成为国际经贸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步伐越来越快,适应国际规则、参与国际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
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制度非常健全,就采购范围和规模来讲, 欧美国家的政府采购范围非常宽泛,涵盖了政府及公共部门所有采购活动,其范围不仅是政府部门使用政府预算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还包括涉及国计民生的铁路、市政工程、电力、通讯、机场、地下停车场、港口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近些年来,欧美国家只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论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还是向私人融资,也不论是政府部门采购还是私人企业采购,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例如西班牙私人建设体育场馆,由于属于公众活动场所,也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欧美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占年度GDP的10—15%。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是从1996年开始的。当时,上海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根据规定必须通过公开招标购买,开始引入政府采购制度。深圳从汽车维修开始了政府采购实践。
《政府采购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999年4月成立起草组,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政府采购主要运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合同法》、《中小企业法》、《预算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定购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19号、20号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度(…..)。
2、政府采购的发展。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当时意义是节约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后来发展为反腐败源头治理的措施,建立公共财政框架支出改革的措施。现在已发展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实现政府政策导向功能的必要手段。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政府采购工作目标,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政府采购已由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政府采购资金从最初的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扩展到包括预算内外、自筹资金在内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自筹、政策性基金、经营收入等)。政府采购已向纵深发展,我这里有组数据: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3681亿元,年均增长达到39.5%;全省政府采购规模由1998年的31亿元发展到2007年的150亿元,10年年均增长48.4%;特别是河南、江苏、北京、安徽、广东、广西等省市政府采购工作已涵盖了货物、工程、服务的方方面面,还包括国计民生在内的项目,实行了应采尽采。
我州政府采购工作从2001年开始实施,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单位和你们大家的支持下,政府采购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其他地方相比,我们还有很多项目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3、政府采购的误区。第一,是认识上的误区,有的部门、单位及个别领导认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部门要搞的,其实不然,政府采购是国际性的,是党的大政方针政策确定的,是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和无条件服从的。第二,是资金归属权上的误区,政府采购使用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专项、国债、社会性基金等),是纳税人的钱,不是单位所有的,所以必须要按规定使用。第三,是采购行为规范的误区,一是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有的认为进行了招投标就等同于政府采购;二是先斩后奏,不按程序办理,事后找种种理由;第四,是不执行政府采购招标结果,有的是改型号、有的是改数量、有的是改配置、有的是全部推翻,还说中标单位没变,其实这样做都是违法的;第五,是认为我不签字,只要我签字就没问题了,表面上看来是这样,其实不然,这是政策所不允许的,我也不能那样做,组织上要我在这个岗位上我的良心不能让我不负责任,所以在此恳请大家理解我、支持我、不是我不给大家办,而是我无法办,办是违法违规的,不办大家不高兴,有的说伍科长你说怎么办,其实我也不知道怎么办,请大家换位思考我该怎么办(…..)?其实我也想大家高高兴兴地来,高高兴兴地走,可是组织上没有赋予我这个权利,没办法,请大家多多谅解。
今天我还得重申:一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是财政部门要搞的,是党的大政方针政策确定的,是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和无条件服从的。二要规范采购行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程序办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三要先审批后实施。四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结果,个别家具行业特殊情况必须先报批,经同意后再行实施。五是不要认为我万能,再次恳请大家理解财政部门,支持我工作,我一定尽最大努力在我的权利和能力范围内为大家办好事。
谢谢大家!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