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恩施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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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5-9-23 9:05:27 投稿:预算科 来源:恩施州财政局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革命老区建设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四条 州、县(市)级财政部门都必须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县(市)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州、县(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九条 州、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二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项目实施前,经报账人申请,可预付30-50%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六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时,必须以正式批准文件为依据,报账总额以批准的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如有节余,可用于其他扶贫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时,按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申请预拨资金或报账请拨资金时,必须提供下列真实有效的凭据和材料:
  1、扶贫项目资金报账拨款申请单(见附件一);
  2、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及支出情况表(见附件二);
  3、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到位证明;
  4、扶贫项目支出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发票(含补助到户的搬迁扶贫资金及种子、种苗、种畜等支出签收单);
  5、项目决算及检查验收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材料中,必须有项目所在地村、组负责人及至少两位村民代表签字证明。补助到户的种子、种苗、种畜等农户直接受益的支出,必须注明提供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及农户签收等详细情况(见附件三)。
  项目竣工一年后申请拨付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工程质量鉴定证明。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还应同时提供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及处置措施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乡、村、组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级财政部门逐一审核后集中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由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实施内容应落实到扶持的乡、村、组,报账时应提供项目建设所在地证明材料,并经乡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审核。不得用财政扶贫资金抵扣村、组应交税及各项欠款。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不按本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自行改变批准项目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第五章 报账凭据管理及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报账人提供的各项报账原始凭证经县(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已核"和注明项目名称后,财政部门予以报帐,报帐人留存副本或复印件,报账人应健全会计核算工作,登记好台帐。
  第二十三条 县(市)级财政部门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分类保存各项会计资料(含副本或复印件),以便查阅。
  第二十四条 报账申请单按本细则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一)由县(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县(市)级财政部门设置以下会计科目进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核算:1、上级拨入财政扶贫资金;2、本级财政扶贫资金;3、其他扶贫资金;4、其他收入;5、完工项目节余;6、应付款;7、暂存款;8预拨资金;9、暂付款;10、在建项目支出;11、竣工项目支出;12、其他支出;13、银行存款。
  第二十六条 县(市)级财政部门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同时,按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资金类别,分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生产发展支出、科技推广及培训支出、社会发展支出、项目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等支出类别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同时,县(市)、乡财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按资金类别、支出类别(见[2001]鄂财便85号文件)、扶持项目及项目所在地等内容详细登记。
  第二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的账务处理。
1、收到财政扶贫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资金(上级或本级,下同)--资金类(如以工代赈资金,下同)--支出类(如基础设施建设,下同)--某项目(如某镇某村修建公路补助,下同)
2、支付预拨资金时:
借:预拨资金--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贷:银行存款
3、报账时:
(1)报账请款时,
借:在建项目支出--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贷:银行存款
(2)报账抵扣预拨资金时,
借:在建项目支出--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贷:预拨资金--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4、工程竣工时:
借:竣工项目支出--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贷:在建项目支出--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借:拨入资金--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贷:竣工项目支出--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5、预留质量保证金时:
借:拨入资金--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贷:应付款--应付质量保证金--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6、工程完工一年后拨付质量保证金或拨付维修费用时:
借:应付款--应付质量保证金--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贷:银行存款
7、拨付培训费或项目管理费时:
借:其他支出--支出类(如科技推广及培训)
贷:银行存款
8、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9、发生银行手续费时:
借:其他支出--银行手续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10、项目资金出现节余时:
借:拨入资金--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贷:项目节余资金--资金类--支出类--某项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市)级财政部门应在季度结束10天内,将全县(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见附件六)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州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县(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元月15日前,将全县财政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见附件七)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州财政局,并抄送县、市扶贫领导小组和审计部门。
  第三十条 县(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和制约,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报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度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县市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没有按本规定组织项目施工和资金报账的,将采取项目减、缓措施,直至取消项目扶持;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恩施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
  一、县(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拨款申请表(格式)
  二、县(市)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资金计划及支出情况表(参考格式)
  三、县(市)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费用汇总表(参考格式)
  四、县(市)财政扶贫资金平衡表(格式)
  五、县(市)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账单(参考格式)
  六、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
  七、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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